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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检公诉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性,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4197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宣威市**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号。2019年7月18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宣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行政处罚。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沈某某酒后驾驶云A****号小型面包车行驶至宣威市秀河线花椒取水点处被民警当场查获。民警依法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其进行酒精含量检测,为149mg/100ml,后经抽血进行酒精含量鉴定,为147.94 mg/100ml,其行为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三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拘役,并处人民币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宣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彩君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卷宗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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