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香检一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4211****,彝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香格里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香格里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沈某某饮酒后驾驶云R67747号小型面包车(王*乘坐在副驾驶位)沿西澜线由丽江往香格里拉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西澜线K2226+10米处时,车辆与晏**驾驶的云P5272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晏**报警后民警到达现场时,发现沈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现场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84mg/100ml,后将其带至香格里拉经济开发区卫生院请医护人员抽取了沈某某静脉血样,并聘请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对提取的沈某某静脉血样进行乙醇含量的定性、定量鉴定,结论为:沈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94.80mg/100ml。经香格里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沈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晏**无责任。
被告人沈某某案发后与被害人晏**达成协议,取得被害人晏**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2.证人证言:晏**、王*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晏**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6.视听资料:现场勘查视频及提取静脉血样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以致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沈某某明知他人报案后,在现场等待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沈某某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玉中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沈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98870****,保证人沈**,电话139887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6.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