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二部刑诉〔2020〕299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91********,汉族,初中毕业,群众,洛阳****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市**县**镇**村,现住伊川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伊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22时40分左右,被告人沈某某在**镇一饭店饮酒后,驾驶豫C*****号小型汽车在伊川**镇接人后到县城,后沿**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大道与**路交叉口时,被伊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并于2019年9月4日22时50分对其提取血样。经鉴定,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表现、到案证明、村委证明、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单、呼气检测结果单、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2.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军晓
检察官助理:张剑飞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伊川县**镇***村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