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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1206号 

被告人**,男性,1969年10月3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4196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公司职员,租住于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因故意毁损公私财物,于2006年5月19日被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被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22点15分左右,被告人沈**无证驾驶赣A*****小车在南昌市青云谱区何坊西路由西往东行驶时被交警拦下,交警对被告人沈**进行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现场吹气结果为104mg/100ml,随后交警将被告人沈**带至南昌市第五医院抽取血样。2020年1月19日,经江西开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沈**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08.80mg/100ml。

被告人沈**于2020年6月1日被交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等相关书证;

2、被告人沈**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血液酒精含量为108.80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且被告人沈**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维

检察官助理:胡勇

(院印)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沈**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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