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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三部刑诉〔2020〕2102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9005197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村**。2006年12月1日因赌博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收缴赌资3600元;2011年1月18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警大队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3个月,罚款500元;2016年12月31日因吸毒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17年5月12日因吸毒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20年6月2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1日20时56分许,被告人沈某某饮酒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浙DZ6****的小型轿车,在杭州市萧山区拱秀路和萧然东路交叉路口倒车时,与临时停泊的由来某某驾驶的浙A****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沈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3.2mg/100mL。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人民警察证复印件,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委托书,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限制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告知书,被害人来某某的陈述,证人史某某、陈某某的证言,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证据制作说明,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司法鉴定意见书,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被告人沈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静

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1、被告人沈某某被取保候审

2、光盘2张、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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