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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沈某某,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3198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镇**路**号**单元**室,住武宁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武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5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7日21时38分许,被告人沈某某饮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搭乘梅某某从武宁县**市场往**方向行驶,途径**大道**小区侧门往南50米路段时,由于操作不当发生侧翻,造成一车受损,沈某某、梅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梅某某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沈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梅某某无责任。经鉴定,沈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5.05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沈某某与搭乘人员梅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取得梅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说明、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及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梅某某、程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6.天网监控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醉酒驾驶无牌机动车,且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沈某某与搭乘人员梅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取得梅某某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归案后,被告人沈某某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萍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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