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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检一刑诉〔2019〕359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5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庄**村**楼**楼**号,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小区**栋**单元**号。1996年因犯抢劫罪被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8年11月因贩卖毒品罪被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2018年4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8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8日21时49分许,被告人沈某某醉酒后驾驶皖******号黄色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沿解放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涂山路路口时,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交通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检测结果为129mg/100ml,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民警随即将其带至蚌医二附院抽血备检。2019年9月20日,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七大队收到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皖天司毒鉴字【2019】第(71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沈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1mg/100ml,已超过80mg/100ml的醉酒驾驶标准,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居民身份证、户籍信息、蚌埠市公安局执法办案查询系统查询结果、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现场及抽血照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故根据法律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郭洁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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