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巴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镇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汉族,生于1987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6123281987********,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镇巴县,现住镇巴县**街道**村**组,农民。2020年9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镇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镇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沈某某饮酒后驾驶陕F****J“众泰”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河滨路时,被镇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血样检测,沈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7.67mg/100ml。
被告人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系初犯、偶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其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沈某某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卫东
检察官助理:赵梦娜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89161****。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