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宁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 自然 情况 |
姓名 |
沈某某 |
性别 |
男 |
民族 |
汉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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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日 |
1982年**月**日 |
文化程度 |
高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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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22062119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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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
暂住于宁安市**小区工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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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
黑龙江省绥棱县**大街**号**小区**号楼**单元**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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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 √ ) |
日期 |
2019年11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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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 劣迹 |
2014年5月16日因扰乱公共秩序,被绥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16年12月16日因寻衅滋事罪被宁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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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案件流程 |
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受理宁安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当日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并讯问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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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 事实 |
2019年10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沈某某无证、醉酒驾驶黑C****3号长安牌微型面包车沿宁安市宁安镇古塔东街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古塔东街与新街路路口附近时,车辆前部与路边水泥杆相撞,造成沈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沈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308.8mg/100ml。 经侦查被告人沈某某于案发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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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 清单 |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及破案经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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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人侯某某的证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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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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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文书、黑龙江大泽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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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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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被告人沈某某采血视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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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 认定 |
被告人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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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 情节 |
认罪认罚( √ )坦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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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 建议 |
拘役 |
五个月 |
罚金 |
人民币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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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1.被告人沈某某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诉讼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
此 致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悄晗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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