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821985********,汉族,初中,农民,住江苏省丹阳市**镇**小区**幢**单元**室(户籍地黑龙江省富锦市**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及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沈某某驾驶黑DR****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丹阳市开发区胡高线由北往南行驶,行驶至该道路镇泰高速桥附近路段处时被查获。经鉴定,沈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2毫克/100毫升,系醉酒驾驶。
被告人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志龙
2020年10月2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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