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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个检一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云南省个旧市人,身份证号码532501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个旧市**镇**村委会**村**社。2019年12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个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2时30分许,被告人沈某某酒后驾驶云GX****号小型面包车行驶到老个屯线K21+300处时,与吕某某驾驶的三轮车发相撞,造成吕某某轻微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沈某某血样定性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70.04mg/100ml,属醉酒驾驶。 

此事故经个旧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沈某某负全部责任。被告人沈某某一次性赔偿吕某某人民币6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沈某某在现场配合交警处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查获经过等书证;

2、法医毒物检验鉴定意见;

3、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沈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买富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98733****;

2.本案卷宗两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及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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