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1〕16号
被告人沈某某,曾用名无,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镇**村民委员会**村**号**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取保候审。曾因犯拐卖人口罪于1990年11于22日被昭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9月29日,沈某某驾驶牌号为云C*****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昭通--苏甲由昭阳城区往昭阳区**镇方向行驶,21时12分行至昭通--苏甲0公里200米处时与吕某某驾驶的云A*****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沈某某受伤及两车受伤的伤人道路交通事故。民警使用现场酒精呼气检测仪对沈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检测结果为112mg/100ml。经昭通恒达司法鉴定所进行检验鉴定,送检沈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3.33mg/100ml。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毅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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