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0〕Z171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031981********,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现住包头市昆区**小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2日被昆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7月21日01时49分,被告人沈某某醉酒后,驾驶“北京现代”牌蒙BM****号小型轿车,沿昆区阿尔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与黄河大街交叉口北350米处时,与同一个方向行驶的庞某某驾驶的“跃进”牌蒙B2****轻型栏板货车发生碰撞,致被告人沈某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被昆区交管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沈某某血中乙醇浓度100.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员信息查询单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证实被告人沈某某有机动车驾驶资格,并机动车状况正常。
2、鉴定意见,被告人沈某某血中乙醇检验报告,证实其血中乙醇浓度为100.7mg/100ml,系醉酒。
3、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证实案发经过及其在驾车前饮酒的事实经过。
4、被告人沈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案发时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5、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沈某某系被公安机关查获。
6、视听资料:现场照片、光碟,证明了案发现场情况及对被告人提取血样的情况和对被告人的讯问情况。
7、被害人的陈述,证实当时案发经过。
8、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沈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庞某某对该起事故无责任。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血中乙醇含量为100.7mg/100ml等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立柱
2020年09月8日
附:
1、 被告人沈某某已被取保候审,现住包头市昆区**小区**栋**号,联系电话1860472****。
2、 案卷和证据材料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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