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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危险驾驶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896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529197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锅炉有限公司**,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延庆区**镇**村**号。因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于2017年6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沈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沈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21时许,被告人沈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京K****6的黑色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市丰台区四环辅路榴乡桥下被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沈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82.8mg/100ml。

被告人沈某某于案发当日在现场被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民警查获,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涉案车辆照片、涉案人员照片、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网上查询记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吸式酒精含量检验记录表、现场检测报告书、网上比对工作记录;2.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朴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辨认笔录:证人孙某某对沈某某的辨认;6.视听资料:现场查获录像、被告人沈某某呼吸式酒精检测、抽血的录像;7.其他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身份信息表、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薇

检察官助理 李珂

2020年8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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