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检二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841986********,汉族,初中文化,出租车司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镇**村****号,现住南平市建阳区*****幢****室。2019年12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晚23时许,被告人沈某某饮酒后驾驶闽H*****号出租车,沿南平市建阳区嘉禾大道从童游美食城往火车站方向行驶,途经嘉禾南路老富林路口路段时,碰撞刘某停靠于路边的闽H*****号小型轿车,致使闽H*****号小型轿车又撞击高某某停靠于路边的另一辆闽H*****号小型轿车,事故造成被告人沈某某受伤、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建阳区交通警察及时出警,对事故展开调查,对在现场等待被告人沈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和抽血检验,然后让其回家等候处理。
2019年12月15日,经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沈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98.4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12月17日,建阳区公安局对本案立案侦查,同年12月23日传唤被告人沈某某到案。案发后,被告人沈某某已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刑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呼气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户籍证明、前科信息查询单、到案经过、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沈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笔录: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沈某某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建军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三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