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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危险驾驶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1610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3424231983********,汉族,初中文化,进城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霍邱县**镇**楼村**组,现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3月2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21时许,被告人沈某某酒后驾驶苏******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裕溪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裕溪路与上海路交口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沈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129.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前科查询、现场呼气单、血样提取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2.​ 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

3.​ 司法鉴定意见。

4.​ 现场查获及抽血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庆

检察官助理:蔡苹苹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住本市瑶海区**栋**室,联系电话13625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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