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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二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01969********,汉族,初中文化,打工人员,群众,户籍所在地天津市东丽区**街**村**号,住天津市东丽区**街**里**号楼**门**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4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沈某某酒后从本市东丽区无瑕街金虎大饭店出来挪车,当其驾驶牌照为津R****3夏利牌小型轿车沿金虎大饭店门前三号路便道由南向北行驶后左转拐入三号路辅路时,因未及时发现情况,其车前部撞上左某某的电动自行车前部,造成左某某电动自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在送检的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86.1mg/100ml,系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书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交通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窦国庆

检察官助理:孙倩雯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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