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武检二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91********,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天津市武清区人,住武清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2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沈某某于2019年12月17日21时许,酒后驾驶津C****9号大众牌汽车,行驶至天津市武清区雍阳东道雍阳宾馆附近时遇民警查酒驾,后下车逃跑过程中被民警抓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43. 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驶证、驾驶记录查询等书证;
2.司法鉴定意见书;
3.被告人沈某某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忽视交通安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沈某某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博
检察官助理:张永頔
2020年8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沈某某现在天津市武清区**镇**村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56页、补充证据1册共1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随卷移送: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