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红检二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1011979********,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天津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天津市和平区**道**号,现住地天津市北辰区**家园**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3月1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0时许,被告人沈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津J****7号的粉红色长安牌小轿车,沿红桥区快速路佳庆道辅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快速路辅路与佳庆道交口处时,被交管红桥支队丁字沽大队民警当场查获。
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6.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车辆、现场照片。
2、人员及车辆信息网上查询情况、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杨某某、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城市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拘役二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忠
检察官助理:马昂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住所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2册,补充材料1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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