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21966********,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安丘市**镇**村人,住安丘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沈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无牌手扶变型拖拉机,沿朱孔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律南路与朱孔路十字路口北100米处时,被安丘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沈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3.7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2.鉴定意见: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等;3.视听资料:查获及抽血视频;4.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的酌情从轻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两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红霞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