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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23211972********,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安徽省天长市**镇**路**号。被告人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李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需要补充证据退回天长市公安局补充侦查1次(2020年2月18日至2020年3月18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间1次(2020年2月8日至2020年2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9日9时55分许,被告人沈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未经登记的皖M*****轻型普通货车,在其家门前实施倒车时与在路边临时停放的李某某的皖M*****小型客车发生刮擦,致皖M*****小型客车损坏。

案发后,经提取血样送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检测,被告人沈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290mg/l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经天长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调查认定,被告人沈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2019年4月9日,被告人沈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

2.书证:受案材料、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证人证言:证人邱某某的证言;

6.鉴定意见: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7.检查等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乐先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在安徽省天长市**镇**路**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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