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岳检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8197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安徽省******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住安徽省岳西县**镇**小区,2020年3月23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被岳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8日23时20分,被告人沈某某酒后驾驶车牌照为皖H5****红色**牌汽车沿**镇****附近路段由东向西行驶,将在此路段同向行驶的金某甲的电动车撞倒,造成金某甲受轻微伤及电动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金某甲的亲属金某乙通过110报警,后民警赶至现场,当即对沈某某呼气时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237.3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往岳西县中医院抽血。2020年3月19日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出具的皖信立司鉴[2020]毒鉴字第0263号鉴定意见,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5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经鉴定,本次事故中被告人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3月19日被告人沈某某与被害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且被害人金某甲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 证人王某甲、王某乙、金某乙、王某丙的证言;
3. 被害人金某甲的陈述;
4. 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 辨认、现场勘查笔录;
7. 监控视频刻录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件发生后被告人沈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 刘同权
检察官助理:刘 晶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在其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2册,光盘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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