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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危险驾驶案)_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右检一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31960********,蒙古族,高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镇**路西**区**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巴林右旗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巴林右旗看守所。

本案由巴林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沈某某饮酒后驾驶蒙D4****号小型轿车,沿大板镇大板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商店”前,超越前方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孙某某驾驶的蒙DP****号小型轿车时发生刮碰,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巴林右旗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沈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沈某某人体血乙醇含量为161.5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办案说明、归案情况说明、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被害人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机动车车辆信息、鉴定委托书、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机构鉴定资质和鉴定人资质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车体痕迹勘验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红  丽

检察官助理:王秋菊

2020年8月4日


附件:1.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于巴林右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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