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沈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9197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县,住**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3日2时许,被告人沈某某醉酒(经鉴定,沈某某血液样本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67mg/100ml)驾驶粤B7****号牌小汽车途经东莞市**镇广深高速入口,准备上高速公路时被现场执勤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等意见书等;5.视听资料:执法记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准备上高速公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沈某某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常锐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1737****;保证金3000元,暂存长安交警大队账户。
2.侦查卷二册(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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