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连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9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沈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粤R****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连南县三江镇沿江东路财政局门前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公安民警当场查获。公安民警在现场对沈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酒精浓度为109mg/100ml,后将沈某某带至连南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广东凤城司法鉴定所鉴定,沈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87.81mg/100mL。沈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资格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以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广东凤城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4.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凌云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居于连南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涉案两轮摩托车已于2019年12月29日返还。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证据开示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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