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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危险驾驶案)_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2198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镇**村**自然村**号,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镇**小区底商。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沈某某酒后驾驶蒙H*****灰色东风标志牌小轿车在张家口市万全区孔家庄镇步行街行驶被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沈某某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为131.50毫克, 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沈某某机动车驾驶证、沈某某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现场、抽血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平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发彪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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