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526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8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暂住张家港市**镇**街道**村(户籍地安徽省霍邱县**镇**村**组)。被告人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晚,被告人沈某某在未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件的情况下,酒后驾驶无牌蓝色“宗申”牌正三轮摩托车,沿张家港市乐余镇红联村红联路行驶至红联村第十五组23号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沈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46mg/100ml。
被告人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证人赵某某、代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张家港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5.苏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所作的车辆技术检验报告;
6.张家港市公安局提供的执法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沈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高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在暂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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