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部一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61973********,汉族,群众,**公司枣庄分公司职工,小学文化程度,住山亭区**村**号。被告人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取保候审,5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14时许,被告人沈某某饮酒后驾驶电动四轮车沿山亭区府前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玄武路交叉口时,与玄武路由北向南行驶的刘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坏,无人员受伤。经枣庄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沈某某上肢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230mg/100ml。经司法鉴定,沈某某驾驶的无号雷丁牌电动四轮车的车辆属性为纯电动汽车,属于机动车范畴。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沈某某担事故同等责任;刘某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海涛
检察官助理:马钦岭
书 记 员:任蓓蓓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亭区**街道**村**号。联系电话:1870632****。
2.本案卷宗材料两册及电子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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