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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刑检刑诉〔2021〕32号

    

被告人沈某某,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81978********,汉族初中文化,项目管理,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被告人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2日20时45分左右,被告人沈某某醉酒后驾驶苏UB****小型轿车从淮安区香溢花城小区东门出发,行驶至淮安区梁红玉路淮上人家西门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10.4mg/100ml。

归案后,被告人沈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1年2月4日,被告人沈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调取的被告人沈某某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制作机动车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邢婷

 2021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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