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二部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21975********,汉族,初中文化,工人,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街道**村。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沂南县公安局拘留,2020年1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沈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沂南县汉街广场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诸葛亮电影城附近时,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沈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34.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发破案经过、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人口详细查询结果单、鉴定意见通知书等。
2.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书。
4.现场检查笔录。
5.试听资料:现场查获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敬礼
宋凯
2020年7月7日
附:1.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256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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