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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康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31989********,汉族,初中,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住康保县**家园**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康保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8日被康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康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9日19时左右,沈某某驾驶号牌为冀GD****轻型栏板货车行驶到屯垦镇时,由于没有看清警示标志撞断了警示绳,被村民拦下并报警,经过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6.3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康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雪艳

(院印)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被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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