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一部刑诉〔2019〕413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01041970********,汉族,本科文化,石家庄市**局职工,**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路**号**号楼**单元**室,现住户籍地。2019年7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1日9时许,被告人沈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A*****的白色奥迪牌小型汽车行驶至石家庄市桥西区南三环**街交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沈某某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133.1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沈某某供述,司法鉴定意见书,行政案卷材料,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景辉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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