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秦开检公诉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4211978********,汉族,初中文化,系个体从业人员,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城**-**,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街**段**号。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4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沈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冀CPN***小型轿车,行驶至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道与**国道口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秦皇岛市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沈某某检材中检出乙醇,其浓度为122.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无证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莉
(院印)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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