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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卫滨检一部刑诉〔2020〕258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031968********,汉族,高中毕业,**局**巡守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道**号**单元**号,现住址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道**小高层**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经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2日被新乡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5月13日经本院决定,同年5月18日由新乡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高乾玉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沈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酒后驾驶三轮轻便摩托车沿新乡市人民路北侧由西向东行驶至人民路与西华大道交叉口向西约100米处时,与朱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沈某某、朱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沈某某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296.5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之规定,沈某某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沈某某的照片、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委托书、诊断证明书、协议书、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新公鉴(理

化)【2019】2291号)检验报告、河南省天衡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车辆技术检验意见书(豫天衡【2019】车检字第A2226号、豫天衡【2019】车技检字第A2226-1号、豫天衡【2019】车技检字第A2225号);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卷宗光盘1张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一份,现场图一张,现场照片六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焦振宇

2020年6月11

附件:

1.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大道**小高层**单元**楼**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9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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