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二部刑诉〔2020〕519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23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兰溪市**厂职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广德县**村**号,现住兰溪市**镇**村**号**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5月31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沈某某醉酒后驾驶皖P****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本市游埠镇九龙山庄往游埠镇饶慈雕刻工艺品厂方向行驶,途径游埠镇信凤佳苑门口地方时,与停在路边的浙G****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测试,结果为297mg/100ml,后经抽血检测,结果为297mg/100ml。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沈某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沈某某与童某某达成和解,赔偿了童某某人民币5千元,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接警单详情、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后驾车违法前科查询记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协议书、谅解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通知家属记录、户籍资料等;
2.证人童某某、熊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鉴定委托书、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质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宏伟
检察官助理:陈莹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附件:
1.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补充材料4页,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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