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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定检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某某,197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9021979********,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务工,住舟山市定海区**街道******(户籍所在地舟山市定海区**街道**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5日凌晨,被告人沈某某饮酒后驾驶浙LR****号的小型轿车从舟山市定海区芙蓉洲路前往新城。3时57分,途经新城弘生大道东山隧道东口处时被民警拦住检查。经对被告人沈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219mg/100ml。后经舟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沈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89mg/100ml,已达到醉酒国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单、乙醇含量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查获视频、抽血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盛盛

检察官助理:杨梦觉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处所: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于舟山市定海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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