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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1944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21975********,汉族,中专文化,案发前系深圳市宝安区**电子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路**号,现暂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街道**社区。曾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6月7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8年3月13日在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被刑满释放;又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8年4月17日被深圳市光明交警大队暂扣驾驶证;还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于2020年1月26日在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被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22时7分许,被告人沈某某在其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粤LG2****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沙江路松岗人民医院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对沈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05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检验: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40.4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婕

2020618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

2、案卷材料二册及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4、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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