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眉东检一部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131990********,彝族,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眉山市东坡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眉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沈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被告人沈某某饮酒后驾驶川******号小型轿车行驶到眉山市东坡区文安路西一段“红顶世家”小区外路段时,与王某某驾驶的川******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王某某受伤,车辆、护栏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89.6mg/100mL。经眉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沈某某在此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次要责任。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沈某某赔偿了王某某损失,并达成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王某某、邓某某、罗某某证言,被告人沈某某述和辩解等,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拘役一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磊
2020年9月27日
附:1.被告人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54769****;
2.案卷材料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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