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刑诉[2019]265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9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福安市某某街道某某路XX号,户籍地福建省寿宁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5日经本院决定,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2日21时07许,被告人沈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福安市阳头街道阳泉村木桶鱼饭店出发,经溪口桥沿104国道、新华南路往汽车南站方向行驶,行经福安市自然资源局附近路段,遇逆向行驶由郭某某驾驶的福安·28166号二轮电动车时往左避让,导致车辆失控后侧翻倒地,造成沈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福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沈某某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郭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被告人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15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福安市公安局扣押的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一辆和福安·28166号二轮电动车一辆,抽取的被告人沈某某血样等物证;
2.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交警大队报警登记、“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等书证;
3.证人郭某某、江某某、程某某、王立炎等人证言;
4.被告人沈某某供述和辩解;
5.福建正扬司法鉴定中心闽正扬司鉴所[2019]醇检字第48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车辆技术性能检验鉴定”,福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
7.福安市公安局提取的事故现场监控视频光盘一张、抽取血样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建华
2019年8月8日
附:1.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安市某某街道某某路**号,联系电话1386033****
2.随案移送侦查案卷壹册138页,检察材料壹册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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