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检公诉刑诉〔2019〕86号
被告人沈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71990********,苗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绥宁县**乡**村**组,住绥宁县**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绥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3日被绥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绥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9日22时许,被告人沈某甲醉酒后驾驶湘******小型轿车搭载黄某某、沈某丙、沈某丁、谢某某、沈某乙从绥宁县汽车南站方向驶往长铺大桥方向,途径绥宁县中医院门前路段,撞上停放在道路右侧停车位内的湘******大型专用客车,造成湘******小型轿车车上人员不同程度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绥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沈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沈某甲血液酒精含量为110.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复印件、户籍证明、收据等书证;2.被告人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黄某某、谢某某、沈某乙、胡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星宁
2019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175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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