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61982********,瑶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连南县),住连南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连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2日20时55分许,被告人沈某某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行驶至连南县三江镇民族一路与瑶山路红绿灯交汇处路段时,追尾碰撞正在等待红绿灯由高某某驾驶的粤R*****小型轿车,导致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高某某报警后,执勤民警到达现场将沈某某抓获,并在现场对沈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255mg/100ml。民警随后将沈某某带至连南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广东凤城司法鉴定所鉴定,沈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225.86mg/100ml。经连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沈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高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抓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照片、勘查笔录、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行驶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肖雄兵
检察官助理 巫树芳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居住在连南县**镇**村委会**村**号,联系电话13553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涉案的粤R*****现暂扣于连南县交通拯救中心停车场;涉案的粤R*****小型轿车已返还车辆所有人潘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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