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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危险驾驶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5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西市**街道办事处**路**号附***户,住山东省莱西市**号楼**单元***户。2001年12月因犯抢劫罪被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4年12月2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10月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青岛市莱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0年4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沈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青岛市城阳区文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小区北门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查获后抽取的沈某某血样进行检验鉴定,乙醇含量为153.3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沈某某经电话传唤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君晓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于住处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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