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性,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4196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高碑店市**镇**村,住该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15时15分许,被告人沈某某无证、醉酒驾驶冀F5****号燃油三轮车,在高碑店市东高线大王庄村南路段由南向北行驶时,追尾前方同向行驶的平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造成沈某某、平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经高碑店市交警大队认定,沈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平某某负次要责任。
经法医鉴定,送检的沈某某血样内酒精含量为223.7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赔偿谅解协议书、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平某某的陈述、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美华
2020年7月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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