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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危险驾驶案)_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崇检二部刑诉〔2020〕985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30198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崇明区**镇**村**号,住上海市崇明区**镇**村**号楼**室。2020年9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4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日,同月1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三日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沈某某酒后驾驶牌号沪C****8的小型轿车,沿崇明区城桥镇南门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南门路东门路口时,追尾被害人石某某驾驶的牌号为沪A****2小型轿车,后石某某报警,沈某某离开现场。同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沈某某驾车至城桥派出所投案,经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酒精含量为206mg/100ml;经抽取血样检验,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28mg/ml。经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认定,沈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沈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被害人作了经济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调取的违法犯罪信息核查表、户籍**,被告人沈某某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及无犯罪前科等。

2.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被告人沈某某的确定、到案以及到案后的交代等情况。

3.公安机关出具的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登记表证实,被告人沈某某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酒精含量为206mg/100ml。

4.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相关照片、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沈某某被提取血样情况及经司法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28mg/ml。

5.公安机关调取的机动车车辆信息、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证实,牌照为沪C****8涉案车辆为陆某某所有,信息齐全、合法有效。

6.公安机关调取的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证实,被告人沈某某驾驶证信息正常,具有驾驶资格。

7.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8.公安机关调取的收据、谅解书证实,被告人沈某某已经赔偿被害人石某某的损失,取得书面谅解。

9.被害人石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9月2日13时30分左右,其驾车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南门路东门路路口时,被后方车辆追尾。其感觉对方驾驶员喝酒了,遂报警,对方驾车离开。

10.证人陆某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9月2日14时许,其接到民警电话,自己的车子出了交通事故,遂打电话给沈某某,叫其投案自首,后沈某某开车到派出所自首。

11.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证实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沈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造成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后有离开现场的行为,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沈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定从轻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洋阳

检察官助理:聂怀广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580213****。

2.案卷材料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随案物品详见清单。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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