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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438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7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云南省广南县人,户籍所在地广南县**乡**村民委**小组,现住广南县**镇**社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广南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无犯罪前科。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0月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沈某某醉酒后驾驶云H1****号轻便二轮摩托车从广南县莲城镇南秀西路驶往圆梦社区方向。21时09分,沈某某驾驶摩托车行驶至广南县物流园区路口时与辛某某驾驶左转弯的云H5****号超标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辛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沈某某血样(检材)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265.39mg/100ml。沈某某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2.书证:户口证明、前科查询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3.证人证言:证人辛某某、黄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广南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向广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金红

   2020年10月7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家待诉,电话:18287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共179页,散卷2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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