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6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住永善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永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永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日18时30分,被告人沈某某驾驶云******汽车到其妹家中吃饭,并饮用了7两左右的杨梅泡酒,后沈某某驾驶汽车从永善县城驶往四川省雷波县洋丰公司方向。22时20分许,当车行至施工区内溪洛渡沟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酒精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为191.4mg/100ml。经检验,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6.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被告人沈某某供述及辩解;
鉴定文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水清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87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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