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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一部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21987********,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住陆良县**镇**村委会**村**号。因犯诈骗罪于2009年4月29日被陆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陆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2日19时50分,被告人沈某某酒后驾驶车云******号小型轿车行至陆良县同乐大道朝阳街路口处被陆良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沈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4.2mg/100ml。被告人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查获经过、到案经过;2.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沈某某具备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培林

2020年5月27日

附:1.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769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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