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二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沈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81********,汉族,小学肄业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巧家县,现住四川省射洪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沈某某在射洪市城区城南**餐馆吃饭、饮酒。随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经太和大道向射洪市涪西镇方向行驶。当日下午13时56分许,当车行驶至射洪市城区太和大道与振洪路交叉路口路段时,被执勤的公安民警拦下检查。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随后民警遂将其带至射洪市中医院抽血备检。
2020年4月10日,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所送检血液样品,“沈某某”字样中检出乙醇,其浓度为105.0mg/100mL。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辨解、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现场指认及照片、视听资料等。
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沈某某家庭有四个孩子(最小5岁)需要人照顾的实际困难,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云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沈某某现在家候审,电话:15828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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