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一部刑诉〔2020〕356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全椒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4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非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住全椒县**镇**小区**室(户籍所在地为全椒县**镇**室)。被告人沈某某2020年10月14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全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全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07日20时42分许,被告人沈某某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全椒县**镇**交口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对其酒精呼气检测, 乙醇含量为141mg/100ml,至全椒县人民医院抽血检测。其血样经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鉴定,乙醇含量为134mg/100ml,超过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
被告人沈某某在全椒县公安局立案后,经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全椒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业伟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全椒县**镇**小区**室
2.案卷材料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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