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308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定远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5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22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沈某某驾驶号牌为皖M5****红色荣威轿车在定远县炉桥镇S334线与年炉路交口,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定远县公安局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酒精测试仪测试,其酒精含量为117mg/100ml。经安徽朝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9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沈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等书证;
2. 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 鉴定意见;
4. 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晓峰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 被告人沈某某现在安徽省定远县**镇**村**组**号住处候审。
2.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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