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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308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安徽省定远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5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22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沈某某驾驶号牌为皖M5****红色荣威轿车在定远县炉桥镇S334线与年炉路交口,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定远县公安局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酒精测试仪测试,其酒精含量为117mg/100ml。经安徽朝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9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沈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等书证;

2.​ 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 鉴定意见;

4.​ 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晓峰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 被告人沈某某现在安徽省定远县**镇**村**组**号住处候审。

2.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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